欢迎您来靖江人才网

手机APP
当前位置 首页 > 就业政策 > 靖江市创业政策
靖江市创业政策
作者: 时间:2021/9/16 阅读:10736次

富民创业贷款

一、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我市行政区域内,初次申领《营业执照》起5年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我市创业人员)。

重点支持以下十类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最近5年应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贷款用途按规定用于创业经营。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原件至营业执照所在地的乡镇为民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至合作银行办理贷款,贷款结清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四、贷款额度

个人申请贷款的,一般额度为15万元,对雇用3-5人的创业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对雇用6人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

五、贴息标准及期限

(一)自202111日起,在执行贷款利率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对富民创业贷支持的十类重点就业群体,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财政对金额在3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对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支持;超过30万元的贷款对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的50%予以贴息(不分段计算)。对其他城乡创业者,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联系电话:0523-80292391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初次创业租用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新型孵化机构,下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自主创业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等城乡劳动者创办的创业主体。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享受此项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创业,2年内新注册登记、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房租5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创业租房补贴,其中,个体工商户每年最高补贴1万元,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万元。

三、所需材料

1.身份证、学生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3.租房合同、房租收款凭据、水电费缴费凭据等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流程

创业者提交以上材料向孵化基地提出申请,由孵化基地集中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或通过江苏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主体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联系电话:0523-80292391


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依法申报纳税、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

二、补贴标准

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5000元。

三、所需材料

1.身份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3.税务部门出具的当年度纳税凭证;

4.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并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流程

初创主体应提交以上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或通过江苏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联系电话:0523-80292391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创办的创业经营主体,初创主体需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他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

初创企业招用5人(含)以下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补贴;招用5人以上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补贴。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每吸纳一名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毕业生1000元补贴(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所需材料

1.身份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3.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等并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流程

初创主体应提交以上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或通过江苏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联系电话:0523-80292391

来源: